区督查办 区委组织部 区人社局 区扶贫办
崆峒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准监测工作
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省、市、区《关于深入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的意见》、《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准监测工作作为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工作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作为考察干部、使用干部和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按照对象、目标、内容、方式、考评和保障“六个精准”的要求,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准监测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确保我区今年实现基本脱贫、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考核对象包括:
1.全区17个乡镇(含四十里铺镇)。
2.区直各部门。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乡镇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各乡镇领导班子对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视程度,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指标;重点考核各乡镇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精准扶贫工作站、村级精准扶贫工作室建设情况和配合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开展工作情况;乡镇整体脱贫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贫困群众增收计划研究制定情况;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金融资金支撑、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素质提升、基础工作开展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贫困人口精准脱贫信息监测和建档立卡工作开展情况;贫困村、贫困户各项脱贫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区直各部门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视程度、领导班子安排部署和统筹推进精准扶贫情况;成立精准扶贫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完善工作制度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和精准扶贫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情况;争取国家、省、市项目资金情况;项目资金监管办法制定和项目管理、实施、验收办法制定情况;帮助贫困村、贫困户排忧解难情况;强农惠农政策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任务宣传落实情况;落实帮扶项目和协调双联惠农贷款情况;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党组织结对共建情况;培育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情况;选派驻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支持驻村干部开展工作情况;省级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情况;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准监测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按照区委和各乡镇、区直各部门签订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准监测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乡镇、区直各部门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算。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定为优秀,80至90分(含80分)评定为良好,60分至80分(含60分)评定为一般,60分以下的评定为较差。
第八条 加减分原则。
1.奖励加分。各乡镇和区直各部门在精准扶贫工作考核中获得国家、省、市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精准扶贫典型创建工作获市级以上肯定和推广的加5分。
2.惩戒减分。各乡镇、区直各部门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甚至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惩戒减分。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准监测工作要作为“工作落实年”的重点督查内容,工作业绩实行动态考核,以年度集中考核为主,平时督查、阶段性督查和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得分由年度集中考核得分、平时督查得分和领导评价三部分构成,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年度集中考核得分占70%,平时督查得分占20%,领导评价占10%。
第十条 年度集中考核从12月上旬开始,20日前全面完成。由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区政府督查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和区扶贫办配合,抽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单位自评、集中考核、领导评价打分三个步骤进行。
1.单位自评。各乡镇和区直各部门对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准监测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承担的精准扶贫工作任务,认真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2.集中考核。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入户抽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对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精准监测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集中考核。
3.领导评价。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对各乡镇和区直各部门精准扶贫工作成效进行评价打分。领导评价总分为10分(其中: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评价占5分,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评价占5分)。
第十一条 各乡镇和区直各部门平时督查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办牵头,区扶贫办配合,采取调研、专项督查、跟踪了解、查看档案资料等方式,多渠道了解各乡镇、区直各部门精准扶贫工作开展情况,并形成量化评价分值。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各乡镇、区直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帮扶干部精准扶贫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区直各部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成绩优秀的乡镇和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及帮联干部进行表彰奖励,在干部使用中优先推荐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部门班子进行通报批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完成任务差,工作造成重大失误,违反工作纪律的干部,进行调整或免职。
第十三条 各乡镇、区直各部门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区委、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考核等次及奖励金额。
1.乡镇综合评定一等奖1个,奖励10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5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3万元。
2.区直各部门综合评定一等奖1个,奖励10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5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3万元。
3.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