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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7-08-03
文章来源:
扶贫办

崆办发〔2017〕109号
 

中共平凉市崆峒区委办公室  平凉市365bet中文网址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凉市崆峒区脱贫攻坚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平凉崆峒山大景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区人民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平凉市崆峒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平凉市崆峒区委办公室    平凉市365bet中文网址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平凉市崆峒区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推动全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7〕9号)和《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发〔2017〕5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区直相关部门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 区级责任


  第三条 区委、区政府对全区脱贫攻坚工作的落实负总责,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形成区、乡、村三级书记一起抓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区委、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扶贫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和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对区域内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退出、精准帮扶、扶贫资金管理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区委、区政府指导各乡(镇)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动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落实“4342”脱贫验收责任,对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退出的真实性、稳定性负责。
  第六条 区委、区政府指导各乡(镇)严格执行约束机制,严禁在脱贫攻坚中搞形式主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的原则,督促指导乡、村及时排查利益相关方的矛盾纠纷,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建立预案预警机制,预防涉贫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区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委、区政府签署脱贫攻坚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形成条块结合、纵横衔接的目标责任体系。
  第八条 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实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双组长制度,负责全区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系统谋划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和帮扶责任,明确全区脱贫攻坚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脱贫退出验收等工作机制,负责贫困人口退出验收和贫困村退出初验工作,有关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九条 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工作进行督办,按照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安排,强化统筹协调、决策服务,做好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精准退出、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抓好大数据平台建设的管理运行,细化实化脱贫攻坚挂图作业,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基础数据,引导各类资源精确配置。
  第十条 区级财政应当调整支出结构,持续增加财政投入,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指导支持贫困县以稳定持续脱贫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集中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帮扶等资金投入扶贫开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第三章 乡(镇)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承担本乡(镇)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为贫困群众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可持续脱贫的机制、可持续致富的动力,拓展多元突破的有效脱贫路径。按照贫困村退出20项验收指标,贫困户退出11项验收指标,全面或超额完成年度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计划。
  第十二条 乡(镇)党委、政府对本乡(镇)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动态管理,以及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退出的真实性、稳定性负有直接责任。组织指导村“两委”班子和驻村帮扶工作队,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完成年度贫困人口收入支出精准监测工作;逐村逐户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计划,支持引导贫困村、贫困户自主确定扶贫项目,抓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全面参与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报告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等情况,为贫困户提供资金、项目、技术和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乡(镇)党委、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扶贫资金监管体系建设、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要求,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冒领、侵吞延压、挥霍浪费扶贫资金。
  第十四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指导村“两委”班子加强扶贫政策宣传,培育和推广扶贫脱贫先进典型;指导贫困村制定集体经济发展计划,因地制宜落实精准扶贫措施,确保村集体经济收入逐年增长;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激发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第十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优化村级班子,充实村级干部队伍,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为贫困村、贫困户如期脱贫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加强乡(镇)扶贫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乡、村两级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部门责任


  第十六条 按照全省“1+17”、全市“2+19”、全区“2+20”脱贫攻坚实施意见和方案要求,区委有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承担的工作责任如下:
  区纪委
  1.加大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等落实情况监督执纪力度,深入开展扶贫领域“两查两保”,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
  2.全面完成“围绕资金使用、土地征用、矿产资源开发、重大工程项目等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任务。
  区委组织部
  1.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从致富能人、返乡创业务工人员、复退军人中培养、选拔村“两委”班子成员,切实解决一些贫困村党组织力量偏弱、村干部带头致富能力不强等问题。健全完善村干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建立村干部业绩考核与报酬挂钩的激励机制,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乡(镇)公务员力度。加强农村“三个带头人”队伍建设,把村党组织带头人培养成致富带头人,把致富带头人中的先进分子发展成党员,把党员致富带头人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村干部,共同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2.区级留存党费至少10%用于支持贫困乡村党员创业带富技能培训,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鼓励支持党员带头创办领办合作社、致富项目。
  3.全面完成“党政主要领导落实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党政领导班子推动扶贫开发任务落实情况”“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情况”“提升贫困群众对干部队伍的满意程度”“基层党组织、干部队伍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队伍建设情况”等考核指标任务。
  区委农办、区扶贫办
  1.指导各乡(镇)完成贫困发生率指标任务,确保2017年底全区贫困发生率降到3%以下,已脱贫村、预脱贫村、非贫困村贫困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2.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准确率、退出准确率考核指标任务。
  3.全面完成“国家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大数据平台数据采集、录入的及时率和准确率”考核指标任务。
  4.全面完成“贫困村有互助资金协会(社)”“贫困村村容村貌整洁”“结合生态保护脱贫一批(美丽乡村建设)”等考核指标任务。
  5.全面完成“因村因户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全面推动联村联户与扶贫攻坚深度融合”“落实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运转、作用发挥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考核指标任务。
  6.全面完成全区“雨露计划”“两后生”培训及政策落实任务。
  7.全面完成“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考核指标任务。
  8.全面完成扶贫项目库建设任务。
  区妇联
  1.全面完成贫困地区妇女扶贫示范项目建设任务。
  2.全面完成年度培训任务。
  区残联
  1.全面完成落实残疾人各项补助政策。
  2.全面完成贫困户家庭符合条件的全部享受参保、参合费用补贴政策。
  3.全面完成贫困残疾人扶贫项目建设任务。
  区检察院
  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预防和集中整治。
  区发展改革局
  1.全面完成“实施易地搬迁脱贫一批”考核指标任务。
  2.全面完成“贫困村户户通照明电、自然村通动力电”考核指标任务。
  区工信局
  1.全面完成“建制村通网络”考核指标任务。
  2.全面完成“电商扶贫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任务。
  区教育局
  1.全面完成“加强教育脱贫一批”考核指标任务。
  2.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无辍学学生”考核指标任务。
  3.全面完成“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享受了相关特惠政策”考核指标任务。
  4.全面完成“有需求的村建有幼儿园”考核指标任务。
  5.全面完成“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全省贫困县平均水平”考核指标任务。
  区民政局
  1.全面完成“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一批”考核指标任务。
  2.全面完成“开展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一批(民政)”考核指标任务。
  3.全面完成“贫困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情况”考核指标任务。
  4.全面完成“贫困县养老院福利机构建设情况”考核指标任务。
  5.落实贫困户中符合条件的全部享受参保、参合费用补贴政策。
  6.落实符合条件的患病人口享受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等特惠政策。
  区财政局
  1.负责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资金,当年清理收回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的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涉农资金要明确一定比例投向贫困村。
  2.全面落实扶贫专项贷款发放管理工作,确保贫困户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有需求的全部享受5万元以下(含5万元)精准扶贫专项贷款。
  3.全面完成“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考核指标任务。
  4.全面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县级报账制。
  区人社局
  1.全面完成“引导输出劳务脱贫一批”考核指标任务。
  2.全面完成“有培训需求的外出务工人员有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考核指标任务。
  3.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考核指标任务。
  4.全面完成“贫困户劳动力培训情况”考核指标任务。
  区建设局
  2017年底全面消除农村C、D级危房,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危房改造完成率达到100%。
  区交通运输局
    1.全面完成“建制村通硬化路”考核指标任务。
  2.全面完成“贫困村有通自然村的道路”考核指标任务。
  区水务局
  1.全面完成全区饮水安全农户比例达到95%以上、贫困村饮水安全农户比例达到100%考核指标任务。
  2.负责建立完备的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机制,即建立区级专管机构,建立满足日常需要的区级维修养护基金,建立健全区级水质检测中心(包括机构、人员及运行经费)。
  区农牧局
  1.全面完成“发展特色产业脱贫一批”考核指标任务。
  2.全面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贫困村比例及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情况”考核指标任务。
  3.全面完成“特色种养业覆盖贫困村比例”考核指标任务。
  4.全面完成“贫困村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考核指标任务。
  5.负责落实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家庭有一项特色增收产业或一门增收技能目标任务。
  6.负责培育贫困村主导产业并完成认定工作。
  区林业局
  1.全面完成“结合生态保护脱贫一批”考核指标任务。
  2.负责落实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家庭有一项特色增收产业或一门增收技能目标任务。
  3.负责培育贫困村主导产业并完成认定工作。
  区文广局
  落实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全面完成“贫困村有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乡村舞台)”考核指标任务。
  区卫计局
  1.全面完成“开展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一批”考核指标任务。
    2.全面完成“贫困村标准化卫生室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贫困村有标准化村卫生室”考核指标任务。
  3.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贫困人口参保率达到100%,参加医疗保险的患病人口全部享受基本医保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口享受参合费用补贴政策。
  4.负责落实贫困户家庭患病人口全部享受基本医保特惠政策。
  5.负责落实符合条件的患病人口全部享受大病保险(含门诊慢特病)、疾病应急救助等相关政策。
  区环保局
  全面完成结合生态保护脱贫一批(农村环境整治及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项目)考核指标任务。
  区统计局
  全面完成“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考核指标任务。
  区旅游局
  1.负责落实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家庭有一项特色增收产业或一门增收技能目标任务。
  2.负责培育贫困村主导产业并完成认定工作。
  3.全面完成“发展特色产业脱贫一批(文化旅游业发展情况)”考核指标任务。
  区畜医局
    1.负责落实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家庭有一项特色增收产业或一门增收技能目标任务。
  2.负责培育贫困村主导产业并完成认定工作。
  3.全面完成“特色种养业覆盖贫困村比例”考核指标任务。
  区审计局
  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七条 区委有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依据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基础数据,对照《甘肃省贫困退出验收办法》的脱贫验收标准,按照行业政策指标体系采集相关数据信息,找准“七个一批”及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对应贫困人口的基本信息、区域分布、致贫类型和脱贫需求,建立通过本行业精准扶贫措施实现精准脱贫的管理清单;对因病因学因灾等致贫返贫的及时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扶持,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确保贫困人口致贫原因按照行业标准得到认定。
  第十八条 区委有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对核准后的通过“七个一批”及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措施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纳入行业扶贫规划的贫困村,分类建立到村到户工作台账,找准行业扶贫政策项目与贫困村、贫困户脱贫需求的结合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明确帮扶责任、帮扶内容、完成时限;对已经脱贫的贫困人口,在攻坚期内保持相关行业扶持政策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确保贫困村、贫困人口按行业政策和脱贫需求落实帮扶措施。
  第十九条 区委有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负责按行业政策标准做好全国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及全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信息审核、数据录入、汇总分析和与国家及省级部门信息衔接比对等工作,指导培训乡(镇)数据录入人员,定期组织统计录入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做到信息真实、数据准确、账实相符、资料齐全,实时监测行业精准扶贫措施落实情况,加强行业成效统计和分析研判,确保录入数据按行业统计口径审核,并对行业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为考核和退出验收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条 区委有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细化完善贫困退出验收相关指标的行业标准,贫困户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涉及行业部门的退出验收指标,由相关行业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集中组织单项验收,提出认定意见,作为退出验收的主要依据,确保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按行业标准验收退出。
  第二十一条 区委有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围绕“七个一批”及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行业指标,加强对乡(镇)干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使乡(镇)干部熟悉和掌握行业到户到人政策措施,提升做好行业精准扶贫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业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贫困群众对到村到户扶持政策的知晓率;深入开展调研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广典型,不断推动行业精准扶贫到户到人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第二十二条 区委有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每年向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工作情况。健全完善行业部门定期述职制度和行业扶贫考核监督机制,把行业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帮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持续深化驻村帮扶,加强力量整合和调配优化工作,确保驻村帮扶工作队对贫困村、帮扶责任人对贫困户全覆盖,做到“不脱贫、不脱钩”;发挥驻村干部组织、指导、落实、监督职责,与村“两委”协调配合,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开展贫困人口识别、退出和建档立卡工作,指导制定并实施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指导实施精准扶贫工程,协助推动金融、教育、医疗、社保等方面政策落实到村到户,驻村帮扶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与基层组织共同对精准识别和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的真实性、稳定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各级管理责任,落实派出单位和区乡党委统筹管理主体责任,健全驻村帮扶工作队向所在乡(镇)党委述职评议制度,着力提高减贫成效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区直相关单位要积极衔接争取中央和国家机关开展定点扶贫,引进省外帮扶力量,以帮扶对象稳定脱贫为目标,结合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定点帮扶工作年度计划,细化实化智力扶贫、科技扶贫、产业扶贫等帮扶措施,争取政策资金项目倾斜支持,协助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提升帮扶成效。
  第二十五条 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等单位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个人参与扶贫,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开展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等活动,通过资金、项目、技术、信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区委、区政府,各乡(镇)党委、政府,以及区直相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不落实脱贫攻坚责任,造成下列问题的,按照“4342”脱贫验收责任体系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七)发生重大涉贫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崆峒区人大办 电话:0933-8213530 承办:崆峒区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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