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党的中心工作任务,指导全区各级妇联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妇女儿童工作。
(二)指导、推进各级各类妇女组织的建设。加强农村基层妇代会的建设,帮助和支持其开展工作;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妇委会、各团体会员的联系,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职业妇女、各界高层次妇女及知名妇女的联谊工作,宣传她们的成就,扩大其社会影响。依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拓妇女解放事业。
(三)调查研究全区不同地区妇女儿童的情况及问题,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提出建议。呼吁社会各方面重视调查研究妇女问题,努力做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
(四)指导和推动全区农村妇女“双学双比活动”,积极发动组织少数民族乡和边远贫困地区妇女脱贫致富;组织城镇职业妇女积极开展“巾帼建功”活动,提倡岗位练兵、岗位成才,积极为我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五)指导全区各级妇联的宣传舆论工作,教育、引导全区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表彰各行各业先进妇女和五好文明家庭;开展家庭文化建设,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妇女职业技术培训和妇女干部理论、业务培训。
(六)配合组织部门,积极培养、选拨女干部,努力提高妇女参政水平。
(七)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全区有关妇女儿童法律、地方性法规的配套条规的制定。
(八)发展妇女儿童事业。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九)承办区委、上级妇联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