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研究起草全区教育工作的规定、意见、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订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全区幼儿园、小学、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管理。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的综合改革。
(四)编制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办法。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五)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法规;参与全区教育经费预算编制,统筹安排、管理各类教育经费。
(六)负责全区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
(七)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全区教师资格认定、教育人才交流、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教师、干部培训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表彰、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教学、体育卫生、美育、劳技教育和国防教育等工作;规划并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协调社区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九)监督管理全区学校资产设施,指导学校后勤管理改革、环境治理和安全工作。
(十)组织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提高办学质量。
(十一)规划和指导全区教育信息化和教育科研工作,推广教育科研成果,提高办学质量。
(十二)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审核和监督。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