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办理有关少数民族、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权益保障事宜。
(二)组织对全区少数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全区少数民族企业和清真食品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发生的问题,促进全区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
(三)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四)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组织培训民族业务干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五)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引导和促进各宗教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政法部门揭露、打击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
(七)推动宗教界人士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八)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和办好自养经济事业,帮助信教群众聚居村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指导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流活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
(九)对乡(镇)、街道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培训全区宗教业务干部,协助乡(镇)、街道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