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市、区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西郊开发区、平凉工业园区政府(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负责调查处理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西郊开发区、平凉工业园区政府(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提出处分意见(对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四)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起草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负责监督实施;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西郊开发区、平凉工业园区政府(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情况进行调研,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
(五)履行区政府纠风办职责,指导全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
(六)组织协调全区的行政投诉工作。
(七)承办区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