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安全生产规章、政策和规划,综合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报道,及时报告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平凉工业园区、西郊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区工矿商贸行业、区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煤炭行业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煤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负责全区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担全区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中央、省、市驻区企业、全区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七)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八)指导全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生产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建设、管理。
(十一)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三)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四)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五)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
(十八)承担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事业单位
(一)平凉市崆峒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下设一中队、二中队。
(二)平凉市崆峒区煤炭监督管理站
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的审查、验收、论证和安评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煤炭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三、其他事项
平凉市崆峒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