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凉崆峒山大景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程序,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专业优势,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促进投资稳定较快增长,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12号)精神,现就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协调推进,调动部门积极性。在承接落实好上级下放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横向”放权,调动区直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厘清职能,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优势。区发展改革局作为区政府经济综合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方面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将区发展改革局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交给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其行业项目管理职能。
(三)放管结合,权力与责任同步调整。各部门要按照“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在确保承接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调整的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无缝隙,更好的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调整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县(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以及省、市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其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具体调整如下:
(一)省发改委及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和范围
1.省发改委负责审批安排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1亿元及以上隶属于市县(区)的项目可研报告,以及安排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省属项目可研报告;负责审批国外贷款、地方铁路、跨市州易地扶贫搬迁、电子政务信息化、煤矿等另有规定的项目初步设计。
2.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市县(区)项目和省属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负责审批省级高速、普通国道二级(含)以上公路初步设计;负责审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下省属项目的可研报告。
(二)市发改委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和范围
1.市发改委负责审批中央和省政府投资1亿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府投资的市、县(区)项目可研报告。跨县(区)易地扶贫搬迁、电子政务信息化等另有规定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
2.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和省政府投资1亿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府投资的市、县(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3.市政府审批的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的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需市级审批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及无归口主管部门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初步设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普通省道二级(含)以下公路初步设计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三)区发展改革局及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和范围
1.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批中央和省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区政府投资的项目可研报告。负责审批易地扶贫搬迁、电子政务信息化等另有规定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
2.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和省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区政府投资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3.需区级审批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及无归口主管部门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初步设计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批初步设计时前置手续必须办理齐全,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研批复的10%,否则重新编制和审批可研报告。同时,要严格执行可研批复对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和项目总投资的要求,确保项目科学决策、顺利实施。
(二)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三)严格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建成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初步设计的部门牵头会同可研审批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未按可研和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建设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全区项目建设工作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采取得力措施做好接管工作。区编办要根据审批权限的调整,及时做好部门职能调整和“三定”规定的修订工作。区政府将对各部门承接和监管情况进行督查评估。